局長您好:

雖然市長已經不在,但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!

草民根據『新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』第四條及第五條及第十七條,提出檢舉,

認為該下水道之相關空間已被占用、變更使用、違反供公眾使用目的。
且已加設其他構造物於其上。

請局長依法制止前項違規行為,命其回復原狀,並依下水道法處罰之。

謝謝。

 

 

第四條
  本局得對既有之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善維護。
  前項改善維護行為,任何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 
第五條
  對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,不得有下列行為:
  一、占用、毀損、改道、廢除、變更使用或違反供公眾使用目的。
  二、堆置物品或加設其他構造物。但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。
  三、妨礙排水、滲透或調節功能。
  四、其他足以損害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或其功能之行為。
  本局發現為前項違規行為者,應立即制止,並命其回復原狀。
 
第十七條
 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,致有違反下水道法相關規定者,依下水道法處罰之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ora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