血淋淋的王家給大家上了一課.....

 

1.政府說某區要都更 交給建商去畫地 <---惡法之源

 

2.建商開公聽會 故意整王家 亂寄通知書 就是要吃他的地 <--- 建商之惡
判決書:
 >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,應採發信主義,只要按應受通知者
  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,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,至
  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。

 

3.政府審議 照建商資料 畫進來的沒說不要就是要 <--垃圾審議原則
 ●●●審議前以書面聲明不都更●●●
 ●●●●這是最後退出的機會●●●●
 >你一個小老百姓不搞建築不炒房地產,沒事會去詳讀都市更新條例?
  擺明了是知法者靠不完備的法條惡搞不懂的人

 

 北市府審查時 王家是能提出 不同意的 也就是直接否決的意思(不能談價碼)
 居民對於權利變換的內容不服時,是可以依循異議、訴願、行政救濟方式,
 提起救濟。另外,對於居民如係因為 (錯誤)、被詐欺、脅迫,才為都更同意,
 居民仍得撤銷同意。

 

4.審議完 就定案了 再來只能吵要分多少而已 不能退出了 <--沒有救濟機制 再證惡法
 >王家中招了

 

 建商:你說個價碼我們再來談 王:真的不想(重複)
 建商:你說個價碼我們再來談 王:真的不想(重複)
 建商:你說個價碼我們再來談 王:真的不想(重複) .....
 王:那就2億好了(天真的以為開天價可以讓建商知難而退~卻不知道這個動作是致命的)
 建商:喔~~~你獅子大開口

 

 王家既然說不同意賣 但北市府審查時的關鍵點卻沒提出嚴正否決
 而是向市政府 提出權利變換的2億元訴願 記住 當已經走到這一步的時候
 就是當事人否決不賣的時間點已過 進入對補償價格有意見的時刻


 其實這點對整個都更是正面的法條,避免有人反覆不定造成大家的困擾,問題出在,大家對都更法不熟,誰曉得不能用"天價"來表達你不賣的意願? 只有建商知道,逼迫你"出價"......


5.!#$#$#@%$#%$# 亂七八糟的東西 都沒辦法改了

 


本案重點就是第2 第3點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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